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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貿辦提供該地區行使外國大使一樣的權利,香港政府在全球設立14個經貿辦,可享有主權國家機構相同的外交豁免權;其中光在美國紐約(1983年)、舊金山(1986年)、跟華盛頓(1987年)就設立了三個經貿辦。
在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中國前,美國也通過立法允許這三個駐美國的經貿辦,可用1945年《國際組織豁免權法》,主辦官員可免遭美國搜查、沒收財產還可徵收指定稅項。
不過在2024年5月,有三名駐點倫敦的香港經貿辦人士被英國用國安法起訴,理由是在英國跟蹤監視香港異議人士;這種行為不是正當的經濟貿易業務往來,所以也被當地議員發布聲明需要去探究繼續存在香港駐倫敦經貿辦的意義。
在此法之前的香港駐美國的經貿辦,並不被視為中國的駐美國大使館之一部分。
目前看起來政治的意味比較大,不過如果慢慢地去免除香港的權利,可視為剝奪香港的獨立經貿區域身分,並被視為與中國一體。
雖然香港實質上已和現行身份並沒有什麼不同,但此法若被廢除,對於未來香港的自由經濟貿易無論是表面或是實質發展,都可能會有慢性傷害。